簽勞動合同最容易遇到哪些坑?
01 沒有寫進合同的工資都不是工資
工資一般由幾個部分:基本工資,績效工資,獎金,其他。如果面試時說好的年終獎、月度季度等等這些獎金不寫進勞動合同里,都可以不發;面試談好的提成比例也要寫入合同里;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在合同里也應該明確說明。
02 明確勞動崗位、工作職責、工作地點
如果合同里沒有明確寫清楚勞動地點、勞動崗位和工作職責,公司給你調崗也不違反合同約定,所以一定要寫清楚
03 試用期限最長為6個月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九條: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%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
04 競業協議公司需要給補償金
什么是競業協議?簡單解釋是,你簽了競業協議,從公司離職之后不能去競爭對手的公司,而且自己創業不能做與原公司一樣的業務。但競業協議有前提,期限是2年,而且,公司必須給你補償費,年補償費不得低于你離職前年薪的1/2。
05 公司裁員或開除必須給賠償金
如果不幸的,你被公司開除或裁了,公司必須給賠償金,賠償金額為(N+1)*基本工資(寫在合同上的)。如果公司不給,就去申請勞動仲裁,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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